塞浦路斯移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015-12-23 22:57:02 塞浦路斯房产/护照

  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不同,传统上欧洲绝大部分国家是不鼓励移民的,因此不仅各国的移民法中对授予外国人永居身份(即俗语说的“绿卡”)相关的法条相当严苛,历届政府也很少出台鼓励移民政策。

  有必要从法律(移民法)和政策(移民政策)的制定角度讲一下两者的区别:法律由国会(也称议会)议员们通过投票方式制定,因此英文中议员们被称为law makers,即法律制定者;而政策制定者为该届政府内阁,也称部长理事会,因此英文中内阁被称为policy maker,即政策制定者。通常某项政策的出台,是经相关主管部委提议(移民事务主管部委为内政部),由内阁讨论决定。若是重大政策,内阁通常还会提交国 会审议,国会审议后决定是否批准,以及是否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由于地理位置、历史传统等特殊原因,发达欧盟国家中塞浦路斯移民法 历来最为宽松。根据1972年版本移民法,政府制定了A、B、C、D、E、F六类移民标准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此谓塞浦路斯的传统移民政策。F类标准主要针 对有稳定海外(指塞浦路斯以外)收入的外国富有人士或退休人士。而移民政策对F类移民的最关键的一项规定是:F类移民不能在塞浦路斯被雇佣或从事个体经 营。金融危机前获得F类永久居留权的主要是俄罗斯、以色列及中东地区的富人,以及英国退休人士,以及极少数中国人。且很多申请人是以满足巨额存款条件为基 础获得永居权的,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并未在塞浦路斯购房。

  金融危机发生后塞浦路斯的房地产业遭受重创,大量建筑工人人失业。2009年2月,由内政部提议,部长理事会讨论决定对上述F类移民范围进行了延伸,规定 对在塞浦路斯购房达到30万欧元且有稳定海外收入的外国申请人优先授予塞浦路斯永久居留许可。这项政策被通称为“塞浦路斯购房移民政策”。部长理事会将该 政策提交议会,议会审议通过并随即修订了移民法第105章,使现行移民法成为2009年修订版。

  2012年塞浦路斯就业形势开始呈现严峻态势,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国人到塞浦路斯置业以挽救就业,8月23日政府通过内政部官方网站以及各种政府公告公布了 购房移民快速审批标准,规定在塞浦路斯购房达到30万欧元,且年收入达到3万欧元的申请人(每增加一个附属申请人则收入标准增加5千欧元),其移民申请将 被在两个月内快速批准。该公告内容被业内通称为“8.23新政”,“8.23新政”后塞浦路斯即成为“绿卡”审批时间最短的国家。

  2013年5月,在2009年版移民法的框架内及在“8.23新政”基础上塞浦路斯政府再次放宽了申请人子女年龄,申请人收入来源等方面标准。